2010年3月3日辽宁省侨联八届二次全委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请海外人士担任辽宁省侨联荣誉主席、海外顾问、海外委员、青年委员的决定。
根据改革开放以来侨情所发生的重大变化,为适应新形势、新阶段侨联工作发展需要,充分调动一切积极因素,更好发挥侨联优势及活力,根据《中国侨联章程》和辽宁省侨联工作实施细则的规定,省侨联第八届委员会决定聘任海外人士为辽宁省侨联荣誉主席、海外顾问、海外委员、青年委员。他们都是海外侨团的负责人、骨干或海外知名侨领,长期从事华侨工作。他们虽身处异国,但情系桑梓,在我国各个历史时期都做出了巨大贡献。他们是我国改革开放的先锋,构建和谐社会的生力军。每当祖国和家乡有困难的时刻,他们纷纷慷慨解囊,捐资捐物,体现了血浓于水的手足情谊。他们作为辽宁省侨联荣誉主席、海外顾问、海外委员、青年委员当之无愧!
辽宁省侨联荣誉主席、海外顾问、海外委员、青年委员聘请及管理暂行办法经全委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第一条 为了做好辽宁省侨联荣誉主席、海外顾问、海外委员、青年委员的聘请管理工作,拓展辽宁省侨联海外联谊工作,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聘请辽宁省侨联荣誉主席、海外顾问、海外委员、青年委员的对象:
(一)在辽宁省或(市)担任过重要领导职务的(相当于副省级)或热心侨联事业并做出巨大贡献的各界人士;
(二)海内外侨界著名侨领或商会领导、在政治、经济、社会、学术上有特殊影响的知名人士;
(三)对我友好的、愿与我省在经济上、事业上谋求共同发展的海内外的知名人士及有一定实力的企业家;
(四)关心、支持侨联工作的海外新生代侨胞,留学或留学归国人士,特别是辽宁籍或在辽宁工作的侨领、侨商子女等。
第三条 辽宁省归侨侨眷代表大会或全委会是聘请、荣誉主席、海外顾问、海外委员、青年委员的审定权力机构,日常工作省侨联海外联络工作委员会操作。
第四条 由省市侨联推荐拟任辽宁省侨联荣誉主席、海外顾问、海外委员、青年委员的,推荐单位必须负责填写《登记表》和《推荐书》,一式二份报省侨联海外联络工作委员会。
第五条 拟聘为省侨联荣誉主席、海外顾问、海外委员、青年委员的,必须经省侨联全委会审议通过后方可聘用,并要同省侨联签订《聘任合同书》。
第六条 省侨联荣誉主席、海外顾问、海外委员、青年委员的聘任期限、解聘、续聘按照《聘任合同书》进行管理。
第七条 省侨联荣誉主席、海外顾问、海外委员、青年委员应依据国际法和我国法律、法规规定,为居住国和辽宁经济社会工作服务。
第八条 省侨联荣誉主席、海外顾问、海外委员、青年委员均属兼职,一般情况下,每年至少应与省侨联及有关部门联络一次。省侨联领导或有关部门领导每年至少要与省侨联荣誉主席、海外顾问、海外委员、青年委员联络一次。两年内失去联络的,按自动解聘处理。
第九条 省侨联荣誉主席、海外顾问、海外委员、青年委员在聘任期内,凡为辽宁经济社会发展和侨联事业发展做出贡献的,将按有关规定给予报酬或奖励。
第十条 被聘任的省侨联荣誉主席、海外顾问、海外委员、青年委员在日常工作中的具体事宜,由省侨联会领导具体指导,省侨联海外联络工作委员和经济联络部具体联系。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侨联领导和海外联络工作委员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辽宁省归国华侨联合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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