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订《辽宁省侨联困难归侨侨眷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侨联、省侨联各部室:
4月16日党组会对《辽宁省侨联困难归侨侨眷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部分内容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辽宁省侨联归国华侨联合会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日
辽宁省侨联困难归侨侨眷救助资金管理
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困难归侨侨眷救助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国侨联章程》、《辽宁省侨联财务管理规定》及有关财政资金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困难归侨侨眷救助资金是指每年纳入省财政预算,由省财政拨付省侨联,用于救助、慰问困难归侨侨眷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省侨联权益保护部具体负责困难归侨侨眷救助工作。省侨联办公室根据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对专项资金进行预算及使用管理。
第四条 资金救助、慰问的对象需符合下列情况之一:
(一) 地方政府部门已建档立卡的贫困的归侨侨眷;
(二) 因病、因学、遇突发事件等原因造成临时生活困难的归侨侨眷;
(三) 80岁以上或无劳动能力的归侨侨眷;
(四) 有影响力的、生病的侨领或归侨侨眷代表;
(五) 其它经省侨联党组研究或经有关主管部门研究需要救助的对象。
第五条 救助、慰问方式包括以下几种:
(一) 医疗救助;
(二) 教育救助;
(三) 危房改造救助;
(四) 产业项目救助;
(五) 节庆日及重大活动期间走访慰问。
第六条 每年救助或慰问每个人一次,且资金额度要求如下:
(一) 医疗救助:每人每年不超过5000元;
(二) 教育救助:每人每年不超过3000元;
(三) 危房改造:每户不超过3万元;
(四) 产业扶贫项目:每个项目每年不超过10万元;
(五) 节庆日及重大活动期间走访慰问:一般每人不超过2000元,有影响力的侨领或归侨侨眷代表不超过3000元。
第七条 一般情况下,省侨联应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将救助资金直接发放到被救助对象(个人或单位)的银行卡或单位账户内。需要使用现金的,需专门请示和审批。
第八条 各市侨联应于每年6月底前将当年救助工作方案及拟救助人员名单(包括姓名、身份证号、银行卡号、联系方式)报省侨联。属于产业扶贫项目、直接扶持对象是企业的,提供企业名称、注册地址、银行账户、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第九条 超过5万元的救助项目或资金使用方案,需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
第十条 各级侨联机关工作人员不能使用个人账户暂存救助资金或进行转账。
第十一条 个别使用现金方式向具体救助慰问对象发放救助资金时,均需其本人或其亲属签收并标注身份证号和有效联系方式。
第十二条 省侨联将于每年三月底前向各市侨联通报对各市申请救助对象的救助资金实际发放情况。
第十三条 每年12月底前省侨联具体业务负责部门应联合机关党委(纪检)负责同志,对上一年度救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抽查检查。对个人救助对象的抽查比例不低于20%。
第十四条 省、市侨联应在机关网站上公布联系方式,接受社会对困难归侨侨眷救助工作的咨询和监督举报。
第十五条 2018年度以后(包括2018年度)救助资金适用本办法。
第十六条 本办法于2017年11月28日党组会研究制定, 2018年4月16日党组会审议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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