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的高度,就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等提出一系列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为推进中国特色一站式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建设提供了根本遵循。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推动更多法治力量向引导和疏导端用力,同时加强诉讼与仲裁、公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等非诉讼解纷方式衔接,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体系,充分发挥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和在线纠纷解决机制作用,为群众提供便捷快捷、诉非衔接、线上线下联动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方式。
1995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施行,经过20多年的探索与完善,仲裁制度已经成为我国多元纠纷解决机制体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如今,在国际社会和国内经济发达地区,仲裁已经成为商事主体普遍认可并采用的纠纷解决方式,发达国家90%的经济纠纷通过仲裁解决。仲裁制度之所以能在国际社会和经济发达地区得到认可,主要有以下原因:
一、当事人意思自治
当事人可自行约定选择仲裁方式解决纠纷,也可以选择仲裁机构、仲裁地点、仲裁适用的法律和规则,可以选择仲裁员以及如何开展、终止仲裁程序,可以选择是否开庭审理。
二、专家断案
在仲裁过程中,作为裁判的”第三人“通常是某一领域的专家或权威人士,可适应案情复杂、科技含量高、法律问题新等情况,确保案件的质量和效率。
三、一裁终局
仲裁裁决书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具备与法院判决书同等的法律执行力,避免诉累。
四、仲裁保密性
除非当事人特别约定,仲裁案件不公开审理,可以有效地保护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商业信誉。
五、无地域级别管辖
仲裁委员会可以受理各地民商事案件,由双方当事人自愿选择仲裁委员会,不受地域和级别管辖的限制。
六、国际执行力
仲裁裁决可在《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即《纽约公约》)的缔约国之间的法院得到承认和执行。
沈阳仲裁委员会是沈阳市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规定,于1997年1月18 日正式组建,依法对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进行仲裁的常设机构,也是沈阳行政区域内唯一解决民商事纠纷的仲裁机构。沈阳仲裁委员会办公室是沈阳仲裁委常设办事机构,负责处理沈阳仲裁委的日常事务,为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机构规格为正局级。
沈阳国际仲裁院(沈阳国际调解中心)是沈阳仲裁委员会办公室的内设机构,主要负责处理国际贸易与投资、股权转让、金融、证券、保险等方面合同纠纷及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仲裁案件。
随着中国在全球经济中地位的不断提升和对外开放程度的不断加深,中国仲裁的国际关注度也与日俱增。沈阳市仲裁委为拓展延伸服务于在辽侨商,加深沈阳仲裁委的国际关注度,同时,为推进辽宁省涉侨企业多元纠纷化解工作,欲寻求与辽宁省归国华侨联合会达成战略合作协议,达成战略合作协议后,双方可进一步建立健全合作机制,共享资源、互补优势,在条件具备时,建立涉侨纠纷多元化解“调解+仲裁”服务中心,共同为在辽侨商创建一个高效、便捷、公正、满意的多元纠纷解决服务中心。
网址链接:http://syzcb.shenyang.gov.cn/
微信公众号:沈阳仲裁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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