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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侨商联合会章程
发布时间:2011年10月19日  信息来源: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辽宁省侨商联合会
    英文译名:Chinese Business Sodality in Liaoning
    英文缩写:LNCB
    第二条 本会性质:辽宁省侨商联合会于2003年12月23日经辽宁省民政厅批准成立,由归侨侨眷、华侨华人、港澳台人士、留学归国人员及其企事业单位,各级侨联主管的侨商组织、留学归国人员社团、侨联自办企业和侨属企业自愿组成的非营利社会团体,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第三条 本会宗旨: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各项法律法规,弘扬社会主义荣辱观,倡导文明诚信的社会道德风尚;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发挥人才荟萃、智力密集、联系广泛的优势,最大限度地团结凝聚海内外广大侨商和留学归国创业人员,最大限度地发挥他们的独特优势;以服务会员、奉献社会为准则,依据本会章程,支持会员事业发展,维护会员合法权益;鼓励、引导会员为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建言献策,畅通与有关部门的沟通渠道,反映会员的合理诉求,发挥本会在参与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建设中的作用;为科学发展、和谐发展、和平发展和中华民族的繁荣振兴做出应有的贡献。
    第四条 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辽宁省侨联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辽宁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沈阳路68号212室 邮编:110011 网址:http://www.lncb.cn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1、 开展我省各界与境内外侨商联谊活动、促进交流、建立友谊与互信、寻找商机、争取合作、实现共赢,为我省经济振兴、社会繁荣、祖国统一服务;
    2、 充分发挥侨商的条件优势,协助政府企事业招商引资、招贤引智;
    3、 组织我省各界与境内外侨商就经贸、科技、文化、教育、卫生、体育、旅游等领域进行广泛的交流与合作,并提供上述领域的咨询服务;
    4、 宣传国家政府部门的相关政策、法律法规,维护侨商在我省的合法权益;
    5、 积极为侨商协调与政府的必要关系,反映侨商会员的意见和建议,帮助侨商切实解决实际问题;
    具体任务为:
   1、组织会员开展商务经济考察、交流等活动,促进经济合作。
   2、为会员及其企业人员举办各种专业讲座、业务培训等,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和人员素质;
   3、设立会员专用网站,为会员推广业务及产品提供信息咨询服务;
   4、组织各种专业人员,包括律师、会计师、审计师以及经济、技术专家等,为会员推荐各种专业服务;
   5、组织各种健康文化娱乐活动,为丰富会员业余生活服务;
   6、加强与政府主管部门的联系和沟通,为经济建设献计献策,依法保护会员合法权益,为会员排忧解难;
   7、开展有利于完成本会宗旨的各种其它活动和服务。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采取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制
    1、 单位会员:在我省内依法登记注册的,由归侨侨眷、华侨华人、港澳台同胞、以及侨界组织投资创办的企事业单位及其组成的社会团体、组织。
    2、 个人会员:改革开放以来回辽宁创业的侨商企事业投资者和经营者;我省境内归侨、侨眷、华侨、华人、港澳台同胞、以及海外侨胞中的企业界人士;政府涉侨部门负责人和社会各界有侨身份的人士。
    第八条 会员必须具备的条件
    1、 具有侨的身份,并有入会的愿望;
    2、 承认并遵守本会的章程;
    3、 热心社会公益事业和侨商联谊事业;
    4、 在经济、科技、文化艺术、教育、体育等领域取得一定成果,具有一定的影响或代表性。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1、 具备入会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可由所在地侨联组织及有关方面推荐,协商产生;也可由两名理事推荐。
    2、 申请入会需提交书面申请,填写《申请表》经理事会批准,即可成为正式会员,并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3、 会员长期不参加活动,不交纳会费,视为自愿退会,自动终止会员资格。
    4、 非自愿性退会,由理事会讨论决定,并以适当方式宣布,取消会员资格。
   第十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力
    1、 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 参加本会活动,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3、 对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4、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权利;
    5、 享有本会为会员提供的经济活动信息;
    6、 分享本会其他会员的经济信息及产品资料介绍;
   7、享有本会为会员提供的其它权益;
    8、本会章程的其它权力。
   第十一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1、 遵守和履行本会章程,执行理事会决议;
    2、 维护本会的名誉和合法权力;
    3、 积极参与活动,承办本会委托的任务;
    4、 按规定缴纳会费;
    5、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6、 符合本会章程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内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会员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监事会、理事会讨论及表决通过,予以除名。会员除名后,前期所交一切费用,不予退还:
    1、 超过一年不交会费及长期不出席本会活动的;
    2、 严重违反本会章程规定的;
    3、 触犯国家刑法法律并已被定罪的;
    4、 做出本会认为严重损害本会声誉言行的;
    5、 被法院依法宣告破产的。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职权是:
    1、 制定、修改章程;
    2、 选举和罢免理事;
    3、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 决定终止事宜;
    5、 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1/2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
    1、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3、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4、 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5、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6、 制定本会组织机构管理制度,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7、 审议处理有关议案;
    8、 聘请名誉职务;
    9、 决定负责人的聘任;
    10、 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11、 审议并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1/2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监事会。
监事会是会员大会的监督机构,由会员担任(理事不得担任监事),监察本团体开展所有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除会员大会和有关部门外,本会任何机构不得任免监事会成员。
监事会的职权
    1、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
    2、审核、查阅本会的财务会计报表和其它文件资料;
    3、检查本会的会务和财务状况;
    4、监督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的工作;
    5、对理事会作出的重大决策提出建议和意见;
    6、本会章程规定的其它职权。
监事会须有1/2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3、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秘书长为专职;
    4、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6、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果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监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须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本会秘书长王曲娜担任团体法定代表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本会监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1、 召集和主持监事会;
    2、 督察会员大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 督察有关重要文件、财务、法纪;
    4、 处分会内违章的问题;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1、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2、 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七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3、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4、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5、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 本会经费来源
    本着“一 手为侨服务、一手促发展”思路,坚持“取之于侨,用之于侨”的为侨服务原则
    1、 会费;(有关标准、实施方法待理事大会讨论通过)
    2、 海内外侨商捐赠和资助;
    3、 政府资助;
    4、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之内开展活动或服务收入;
    5、 兴办实体,适当收取管理费用;
    6、其它。
    第二十九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一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监事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
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监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八条 本会修改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监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小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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