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辽宁省侨商会会费的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章程》,结合辽宁省侨商会(以下简称侨商会)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侨商会的会费为年度会费。
第三条 侨商会会员均有按时缴纳会费的义务。
第二章 会费标准
第四条 侨商会的会员分为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会费标准为:
(一) 常务理事: 3,000元/年;
(二) 理 事:: 1,000元/年;
(三) 会 员: 600元/年;
第五条 会费按年度缴纳,也可一次性缴纳一届(五年)会费,由各市侨联在商会中的理事统一收缴。每年12月末为次年会费缴纳的最后日期。新加入侨商会的会员,应在递交侨商会入会申请表后30天内缴纳会费。
经授权,侨商会分支机构中的行业分会可代为发展会员,其发展的会员属于侨商会。代为发展的侨商会会员报侨商会秘书处审批后办理相关手续,会费统一缴至侨商会秘书处。
第六条 侨商会在收到会员缴纳的会费后,即将省财政厅监制、盖有辽宁省侨商会财务专用章的“社会团体会费收据”寄发给会员,同时寄发会员证书。副会长单位、理事长单位、监事长单位、常务理事单位、理事单位的标牌及任职书将择机颁发。
第七条 会员逾期不缴纳会费,在收到催缴通知后,应及时补缴会费。
会员退会或被除名时,不退还已缴纳的会费或资助、捐赠的财产。
第四章 会费使用
第八条 会费实行专款专用,其使用范围为:
(一)举办会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会长办公会等各项支出;
(二)纸质、电子媒介信息发布支出;
(三)筹办会员企业之间,会员企业与各级政府组织互动活动、培训以及经贸洽谈活动的贴补;
(四)经理事会批准的其他必要支出。
第九条 侨商会的会费全部用于商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五章 会费监督
第十条 侨商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财务资料的合法、真实、准确及完整。
第十一条 侨商会会费管理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及监事会、业务主管单位和民政、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十二条 侨商会对会费实行预算管理制度。年度支出预算根据商会年度工作计划编制,由秘书长每年12月15日前向理事会报告。秘书处负责日常办公经费开支的审核,经费开支在500元(含500元)以下由常务副会长审批,签字后支付,经费开支在500元以上,由会长审批签字方能支付。重大开支需提请理事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三条 侨商会年度会费收缴、支出状况,经监事会、理事会认可的社会审计机构审计后,由秘书长每年2月15日前向常务理事会报告。
第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自2010年6 月1日辽宁省侨商会第二届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施行。
第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属辽宁省侨商会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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