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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华侨历史学会章程
发布时间:2011年10月20日  信息来源: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
辽宁省华侨历史学会
LIAONINGSHENG HUAQIAOLISHIXUEHUI(QSXH)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
本会是由辽宁省华侨历史研究工作者和有关热心人士组成的群众性学术团体,是全省性的、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
坚持社会主义和爱国主义,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与推动全省专业、业余侨史研究人员和有关社会力量,开展华侨、华人历史及发展变化的研究,进行学术交流,继承和发扬华侨的光荣传统,为侨服务,为经济建设服务,为祖国统一大业服务。
第四条 本会的方针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所一贯倡导的方针,提倡用科学史观研究华侨、华人历史,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和实事求是的学风。
第五条 本会的监督管理
辽宁省归国华侨联合会是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辽宁省民政厅是本会的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本会是辽宁省社会科学联合会的团体会员,本会的活动接受中国华侨历史学会的业务指导。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
本会的法定地址为: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沈阳路68号,邮编:110011,电话:24845377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1.组织会员与有关社会力量进行华侨、华人历史与现状的理论研究;
2.开展归侨、侨眷及新华侨的调研工作,组织撰写回忆录和史料等;
3.举办侨史理论研讨会、报告会;
4.开展省内外、国内外的学术与资料交流;
5.协调会员之间的侨史研究活动;
6.负责征集和保护华侨历史文物、资料等;
7.编辑出版会刊和有关史料、论著等。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
本会的会员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团体会员为各市、县华侨历史学会(小组);个人会员为华侨历史研究工作者和有关热心人士。
第九条 本会会员条件
1.承认并拥护本会章程。
2.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3.在华侨历史研究领域有一定的影响或热心侨史研究的归侨、侨眷和有关人士及省、市侨联委派的机关干部。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1.由本会一名会员介绍;
2.提交入会申请书;
3.经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讨论通过;
4.由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的权利
本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会的活动;
3.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4.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的义务
本会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1.执行本会的决议;
2.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3.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4.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5.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及应上交文件、资料等物品。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经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选举和罢免理事;
3.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决定终止事宜;
5.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30名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列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3.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4.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5.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6.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7.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8.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9.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10.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3.最高任职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周岁;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一股应由会长担任。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它单位、团体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主持理事会;
2.检查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3.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五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协调各分支机构、会员之间的工作;
3.提名副秘书长、各机构负责人,交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决定;
4.决定各机构工作人员的聘用;
5.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经费来源
1.会费;
2.捐赠;
3.侨联拨款;
4.在核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收入;
5.利息;
6.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 本会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八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的分配。
第二十九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的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必须办交接手续。
第三十一条 本会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监督。
第三十二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四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医疗等,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五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六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七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终止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经2002年10月30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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