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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代表沈丽荣建议:燃放烟花爆竹弊端多应限制
发布时间:2012年01月15日  信息来源:
    上世纪90年代中期,我国部分地区曾出台禁令,但由于民族习俗、民众呼声、查禁困难等诸多原因,时间不久又普遍开禁。近年来,由于种种原因,燃放烟花爆竹态势火爆至极,已经到了严重扰民的程度,凸显诸多弊端。来自我市的全国人大代表、市侨联主席沈丽荣建议,对于燃放烟火爆竹应改“禁”为“限”,在顺应民俗的同时,减少燃放鞭炮对环境和人类自身的伤害。
    沈丽荣历数燃放烟花爆竹种种弊端。首先环境污染严重。烟花爆竹燃放所产生的噪声污染已成公害,正常休息难得保障,老人儿童心惊胆颤。“红色垃圾”增量过度,垃圾清运远超负荷,环卫工人苦不堪言,年年都在马路上过年。空气污染严重超标,二氧化硫、二氧化氮、可吸入颗粒物等由燃放鞭炮造成的主要空气污染物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使喜庆之举变成扰民之忧。
    其次安全隐患突出。在烟花爆竹生产、运输、销售、储存、燃放等各个环节,由于管理不善、存放不当等原因,爆炸事故频发,引发多起人身伤亡和火灾事故等,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失。
    第三社会浪费惊人。近年来,燃放鞭炮已经远远超出家庭、贺年等范畴。燃放名义越来越多,形式越来越杂,规模越来越大,频率越来越高,加之鞭炮体量越来越大,由此造成的危险系数也越来越大。许多单位竞相攀比,使纳税人的血汗顷刻间化为烟云。浪费之巨,令人堪忧。如果以此拉动经济增长则代价太大,得不偿失。
    鉴于中华民族的传统习俗和民众祈福求财的表达方式,沈丽荣建议改“禁”为“限”,严格限制烟花爆竹生产、销售和燃放,首先限定燃放时间。除了除夕、元宵节外,其他时间和场合限制燃放。其次限定燃放地点。实行城乡差别燃放制度。各地可结合实际,明确禁放区域或指定燃放区域。第三限定生产种类。尽快制定烟花爆竹生产、燃放标准,明确安全标准、噪声标准、主要空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比如,可禁止生产和燃放1000响以上的鞭炮等。同时,应鼓励生产电子替代产品。第四限定生产规模。从严管理,提高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市场准入门槛,从严从重查处非法生产行为,下大气力摧毁“黑鞭炮制造窝点”,确保烟花爆竹生产质量与生产安全,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第五限定销售规模。严格实行烟花爆竹销售许可制度,从严控制销售网点数量,严禁非法销售,严格限制销售时间。建议除春节前半个月允许销售外,其他时间严格限制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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