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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土改错没收侨房的问题
发布时间:2012年03月03日  信息来源:

    《关于切实维护华侨在农村的宅基地权益的若干意见》是否包括土改错没收侨房(非地主富农) 
     经广东省侨办工作人员查阅相关文件,现答复如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
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而依据《关于落实华侨私房政策的补充意见》第三条规定:“进行私房社会主义改造时的华侨私房,系指私改时产权人已具备华侨、侨眷(华侨在国内的配偶、子女、父母)、归侨、归国华侨学生身份的私房”。宅基地属集体所有,个人仅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而侨房属个人所有(私房),产权人拥有其物权,故《关于切实维护华侨在农村的宅基地权益的若干意见》中的内容并不包括土地错改没收侨房。(摘自:广东侨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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