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归国华侨联合会 无障碍浏览
当前位置:首页 > 归国创业 > 投资指南
打印文章】【 关闭窗口
国务院签发《关于贯彻保护侨汇政策的命令》
发布时间:2008年07月17日  信息来源:
   (1)侨汇是侨眷的合法收人,国家保护侨汇政策不仅是国家当前的政策,而且是国家的长远政策。
   (2)在动员侨眷参加各种合作社,进行爱国储蓄,购买公债时,必须贯彻完全自愿的原则。任何个人或团体不得向侨眷强迫借贷,不得积压侨汇,不得擅自检查侨批和以任何借口变相侵犯侨汇。凡有侵犯侨汇事情发生,必须分别情节论处;对于有意挪用、侵吞、冒领、盗取侨汇和敲诈侨眷的不法分子,必须依法制裁。
   (3)侨眷有使用侨汇的自由,任何人对侨眷把侨汇用于生活方面,包括用于举办婚、丧、喜、庆等事,不得干涉。
   (4)国家鼓励华侨和侨眷把侨汇投入生产或者向国家投资公司入股,同时鼓励华侨、侨眷修建房屋,各级地方国家行政机关对此应给予便利。华侨素来热心家乡公益事业,如兴办学校医院、兴修水利、造桥、 修路等,各级地方国家行政机关对此应表关怀,并给予指导、帮助,必要时予以表扬。
打印文章】【 关闭窗口
【相关新闻/附件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