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辽宁省华侨创业基地(以下简称基地)是辽宁省侨联系统为侨服务、为经济建设服务的重要平台。为规范基地共建工作,充分发挥基地应有作用,制定本办法。
二、辽宁省华侨创业基地,由各市侨联根据入选条件(附后)推荐,省侨联选定、挂牌。
三、基地挂牌后,由省侨联、所在地市侨联和开发区管委会、人民政府,本着沟通信息,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共同发展的原则,携手合作,共同建设。
四、省侨联、市侨联、基地三方,要建立固定的联系渠道和经常性的沟通机制。
五、省侨联通过网站、《华商晨报》、《侨声》等宣传渠道,利用接待侨胞和出访等机会,向海内外侨商推介基地的投资环境、招商引资政策和重点招商项目。市侨联和基地应支持省侨联建立有关资料库、项目库、信息库。
六、省侨联经常性地联系商请中国侨联、辽宁省人民政府及广东、浙江等重点侨乡,有计划、有重点、有针对性地引荐海内外侨商组团到基地参观考察、投资兴业,介绍更多的有实力、有影响、有发展潜力的大侨商、大侨(社)团赴投资创业,引进更多又好又大的新项目。市侨联和基地负责做好“华侨行”接待服务工作,采取得力措施全力推进各个项目的跟踪落实。减免繁杂手续,组织一站式办公,确保招商、安商、富商等措施落实。
七、省、市侨联举办涉侨活动时,可邀请基地派员参加。基地举办重大涉侨活动时可要求省、市侨联领导出席。
八、省、市侨联可根据基地要求,在基地举办经贸洽谈、项目推介、科技文化交流等活动。
九、省侨联组织团组出访时,可邀请市侨联和基地派员参加。
十、省、市侨联对基地内投资的侨商遇到的实际问题,要及时协商解决,切实保障侨商在国内的合法权益。
十一、对省、市侨联引荐项目,基地要积极争取并切实落实投资优惠政策,履行相关义务。
十二、本办法未尽事宜,由三方协商解决。
十三、本办法由省侨联负责解释。
十四、本办法自2010年4月2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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