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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沿海重点园区加快发展的意见
发布时间:2011年04月28日  信息来源:

    一、利用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对园区供水、排水、道路、电力、供热、通信、燃气、土地平整等项目予以补助,促进园区基础设施建设。
    二、对园区内企业,除排污费、水资源费、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水土流失补偿费等国家或省有明确规定不予减免外,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其中,涉及中央分成部分的免费额,由园区或园区所在市财政承担。
    三、省政府每年安排专项资金,对园区内属于战略性新兴产业、国家鼓励类产业或省政府认定的各园区主导产业项目(不包括基础设施、服务业和农产品加工项目),优先给予项目贷款贴息;对产业发展绩效突出的园区给予补助。
    四、利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外国政府等国外优惠贷款,支持园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五、利用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对园区内的中小外贸出口企业开展质量体系认证、产品对外宣传与推介、参加国际专业展览会等活动,给予重点资助。
    六、利用外经贸区域协调发展促进资金,对园区开展对外经济技术合作、承接国际产业梯度转移、外经贸信息体系建设、贸易便利化建设,以及园区内出口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等活动,给予重点支持。
    七、鼓励信用担保机构对园区内企业使用贷款提供担保,由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按规定使用贷款担保风险补偿专项资金予以风险补偿。
    八、鼓励园区内企业并购海外及省外企业,符合条件的,使用省企业并购专项资金予以补助。
    九、对园区内企业引进海外研发团队,符合条件的,使用省引进海外研发团队专项资金予以补助;引进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符合条件的,可参加“十百千高端人才引进工程”评选,享受相应政策支持。
    十、园区内企业对新招用并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人员集中进行岗前培训,经职业技能鉴定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由当地财政给予适当补贴;引进国外高技能人才,由当地财政给予10%的工资补贴。
    十一、鼓励园区内企业开发重大产业化节能技术和装备,实施国家和省鼓励的重点节能工程、合同能源管理改造项目,符合条件的,可享受省节能专项资金补助。
    十二、对园区内的物流企业,可适当降低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税额标准。
    十三、对园区建设占用的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可适当降低耕地占用税税额标准。
    十四、园区内经有关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十五、园区填海造地发生的海域使用金,除上缴国家部分外,省、市集中部分按实际需要先征后返,主要用于园区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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