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归国华侨联合会 无障碍浏览
当前位置:首页 > 归国创业 > 投资指南
打印文章】【 关闭窗口
辽宁沿海经济带重点园区产业项目贴息资金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1年04月29日  信息来源: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辽宁沿海经济带的开发建设,支持沿海经济带重点园区(以下简称园区)的产业发展,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扶持和引导作用,加强辽宁沿海经济带重点园区产业项目贴息资金(以下简称“贴息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贴息资金是指:省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对园区重大工业项目给予的企业贷款利息补贴。贴息资金属于引导性资金,通过贴息方式吸引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等对园区内产业项目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引导企业的投资项目向沿海经济带园区集聚,为项目落户和企业发展提供支持。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贷款是指:企业当年或下达贴息计划后一年内从中国境内银行(含外资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取得的一年期以上(含一年期)的专项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贷款。企业获得的流动资金贷款不予贴息支持。
                             

第二章 贴息资金使用原则

    第四条 符合规划和产业政策原则。贴息资金支持的项目应符合国务院批准的《辽宁沿海经济带发展规划》和省沿海经济带开发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的项目所在园区的产业发展规划,并符合国家节能减排、低碳经济、产业结构调整升级的要求。对园区内规模以上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国家鼓励类产业、省政府确定的各园区主导产业项目优先给予支持。基础设施、服务业和农产品加工项目,不在本贴息资金补助范围。
    第五条 公开公正原则。贴息资金的使用对园区内符合条件的各种所有制和大中小型企业一视同仁。贴息资金相关政策及时对全社会,广泛宣传。拟支持项目对外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条 不重复支持原则。两年内已享受省财政其他贴息资金支持的项目,原则上不再重复安排本贴息资金。
                             

第三章 贴息资金使用条件

    第七条 项目申报单位为注册并坐落在省政府批准的沿海经济带重点园区和享受省政府沿海经济带相关政策区域内的企业。
    第八条 申请贴息的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1﹑项目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或《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非限制类、禁止类的工业项目。
    2、项目在贴息年度内实际到位贷款额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或等额外币)。对于科技含量较高等具有一定特殊性的项目,经请示省政府同意后,实际到位贷款额可以适当降低。
    3、按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程序,经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或备案,并依法办理环保等相关审批手续。
    4、项目已开工建设,并按项目计划达到形象进度。
                             

第四章 贴息资金支持方式

    第九条 贴息金额原则上不超过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一年应发生利息额的70%;对省委、省政府确定的新兴产业和重点产业,贴息金额原则上不超过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一年应发生利息额的80%。重点项目经请示省政府同意后,可以适当提高贴息比例。
    第十条 单个项目年贴息额不超过1200万元人民币。重点项目经请示省政府同意后,可以适当提高贴息限额。
    第十一条 大连市所属项目的贴息资金由省和大连市按5:5的比例分担。
    第十二条 同一项目原则上只享受一年的贴息支持。对于确需连续几年给予贴息的重点项目,经请示省政府同意,可适当放宽贴息年限。
                             

第五章 资金申报和审核

    第十三条 符合贴息资金申报条件的项目,项目承担企业向所在园区管委会投资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报送贴息资金申请报告,报告中应包含以下内容:
    ⒈项目基本情况(并附项目基本情况表)。包括企业基本情况和财务状况、项目背景、建设内容、总投资及资金来源、项目进展情况、申请贴息主要原因和政策依据等。贷款已到位的项目还应包括项目贷款实际到位金额及进账时间、贷款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下同)、贷款期限、贷款性质、贷款用途等。
    ⒉项目单位对资金申请报告和附属文件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⒊项目核准或备案的批准文件。
    ⒋城市规划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选址意见。
    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
    上一年度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年度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
    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贷款合同或贷款意向书。贷款到位的还应提供进账单等贷款凭证。
    其它申报材料。
    第十四条 园区管委会投资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企业报送的项目材料进行初审。其中,园区投资主管部门重点对项目审批相关要件等进行审核;园区财政部门重点对项目贷款情况等进行审核。园区管委会投资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依据本部门职责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五条 园区管委会投资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后,将项目申请材料分别上报所在市沿海办(发展改革委)和市财政局。市沿海办(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对项目进行审核后,在规定时间内将本地区贴息项目申请文件和项目申报材料分别上报省沿海办(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其中,大连市在申报项目时还应上报本市拟同意安排50%配套资金的承诺函。
    第十六条 省沿海办(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其中,省沿海办(发展改革委)重点对项目基本情况、项目审批相关要件、项目是否符合支持产业目录、项目是否在政策支持区域内等进行审核;省财政厅重点对项目贷款情况等进行审核。审核后,省沿海办(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聘请相关专家对各地上报的项目进行评审。
    第十七条 省沿海办(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根据综合评审结果和贴息资金规模,确定拟贴息项目名单和贴息资金额度,上报省沿海经济带开发建设领导小组审定后对外进行公示(公示期原则上不少于5天)。项目公示无异议后,省沿海办(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向各市沿海办、市财政局和各园区管委会下达产业项目贴息计划。
    第十八条 贴息计划下达后,原则上有效期为1年。企业依据产业项目贴息计划积极与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沟通,落实项目建设所需贷款。
                             

第六章资金核定与拨付

    第十九条 省财政厅依据产业项目贴息计划拨付贴息资金。
    其中,设有一级财政并设有国库的园区由省财政厅将贴息资金指标文下达到市财政局,贴息资金直接拨付到园区财政部门;没有设一级财政和没有设国库的园区由省财政厅将贴息资金拨付园区所在市财政局。
    第二十条 已列入产业项目贴息计划的企业,落实项目建设贷款后,需在产业项目贴息计划有效期内向园区财政部门提出拨付贴息资金申请。逾期未办理的,取消项目贴息资格。
    第二十一条 园区财政部门对企业报送的拨付贴息资金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后报送所在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审核后向省财政厅提出拨付本地区项目贴息资金申请,并报送如下材料:
    1.拨付贴息资金申请报告。报告中应有对各项目相关情况的概述,主要包括项目进展情况、项目贷款实际到位金额及进账时间、贷款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下同)、贷款期限、贷款用途等。
    2.沿海经济带重点园区产业项目贴息资金申请表(见附件)。
    3.其它材料。主要包括使用贷款卡通过人民银行贷款查询系统查询到的项目贷款记录(贷款发生额或余额详细信息、贷款借据信息等)、贷款合同复印件、贷款进账凭证复印件、贷款银行提供的贷款用途说明、企业自有资金落实到位证明等。
在审核过程中,财政部门应派员随同企业人员到贷款发放银行通过人民银行贷款查询系统现场打印项目贷款记录,并分别在查询记录上签字确认、加盖本单位公章。对于贷款发放银行在外地的,其贷款卡查询工作可以在当地相关银行进行。
    第二十二条 省财政厅对各市上报的审核意见进行确认后,园区财政部门(或市财政局)根据贷款合同实际执行情况和项目企业申请,在项目贷款实际到位6个月后,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拨付贴息资金。对于已经发生的6个月的利息,一次性将相应的6个月的贴息资金拨付给项目单位,其余贴息资金按还息进度拨付给项目收息银行。
    第二十三条 项目停止执行或发生重大变化的,以及项目实际贷款期限缩短至1年内或将贷款转做他用的,财政部门应停止拨付贴息资金。
    第二十四条 有关项目贷款银行根据贴息资金实际拨付情况为项目企业开具项目贷款的完息凭证,项目企业依据银行开具的完息凭证进行账务处理。
    第二十五条 贴息资金的清算和使用情况报送。
    1.单个项目贴息资金拨付完毕后,市财政局及时将《沿海经济带重点园区产业项目贴息资金使用情况清算表》、银行收到贴息资金后开具的完息凭证复印件报送省财政厅。
    2.每一年度结束后1个月内,市财政局会同市沿海办(发展改革委)将上年度《沿海经济带重点园区产业项目贴息资金使用情况汇总表》报送省财政厅、省沿海办(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根据贴息资金使用情况与市财政局进行清算,必要时可聘请中介机构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清算后结余的贴息资金抵扣下年度贴息资金额度或专项上解省财政厅。
    第二十六条 省沿海办(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组织开展项目综合评审和清算审计所需费用在贴息资金中列支。
                             

第七章  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省沿海办(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通过相关信息公开平台将资金适用范围、申报条件、程序、项目安排情况等内容进行公开。省沿海办(发展改革委)应重点对贴息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省财政厅应重点对贴息资金拨付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项目承担企业法人代表对项目建设、资金使用、达产达效承担责任,按季度向园区管委会投资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报告项目进度及贷款资金使用情况。
    第二十九条 园区管委会投资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对贴息资金支持的项目进行跟踪检查,及时掌握项目进展情况和贴息资金使用情况。对违反规定,弄虚作假,套取财政贴息资金、项目实施存在重大问题的,将收回已拨付的贴息资金,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三十条 项目竣工投产后,园区管委会投资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项目管理要求及时组织验收,并向省沿海办(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报送企业的生产经营、效益、税收贡献及审计部门出具的审计意见等材料。省财政厅根据年度工作计划,可委托中介机构对贴息项目开展绩效评价。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沿海办(发展改革委)按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辽宁省“五点一线”沿海经济带园区产业项目贴息资金管理办法》(辽发改工业〔2007〕395号)和《关于〈辽宁省“五点一线”沿海经济带园区产业项目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辽发改工业〔2008〕799号)同时废止。

打印文章】【 关闭窗口
【相关新闻/附件下载】